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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引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来源:李忠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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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引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诉讼成因】 2009429,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联合开发位于C小区一期工程,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楼盘由A公司包销。合同签订后,在A公司提供了8300万巨额资金的大力保障下,项目进展顺利,业已取得成效,具备了销售条件。后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涉嫌诈骗被判刑。陈某买房受骗,起诉A公司与B公司和A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赵某,要求返还购房款,本律师作为赵某及A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一审诉讼,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驳回陈某的诉求,判决后,陈某没有上诉。

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赵某委托,就原告陈某诉A公司(下称A公司)、B公司(下称B公司)、赵某、任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赵某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

代理人认为,赵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将赵某列为本案被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常识和逻辑,不应当得到法庭支持。理由有二:

1、原告自认买卖合同属于公司行为。

按原告起诉状及所提交三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由原告与A公司签订,由张某承办,并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第一项诉求也是解除双方的合同,这说明原告认同其是在与A公司签约,属于公司行为。既然与公司行为,与现任法定代表人无关,与继受股东赵某无关,怎能将赵某列为被告?

2、原告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与本案无关。

原告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法经[2000]23号函),认为可以将本案股东列为被告,代理人认为这是不妥的。法经[2000]23号函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法院不应将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以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是可以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承担清算责任。现在这两个问题都要不存在,原告将签约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并没有裁定驳回起诉;A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尚未没有进入清算程序,不存在承担清算责任问题,况且原告主要的诉讼请求是返还购房款,返还购房款与股东承担清算责任问题是两个概念,股东承担清算责任问题主要解决公司停止营业后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与股东个人承担债务无关。因此列股东为被告要求返还购房款没有法律依据。

3、本案被告赵某属于继受股东。

按原告诉状所述,原告与A公司在201098日签订了三份房屋买卖合同,当时赵某还不是A公司的股东,赵某成为A公司的股东是在20113月以后的事,如果股东真的有什么责任,也是原股东张某的责任,与继受股东无关。

二、本案涉嫌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1、张某供述证明其故意诈骗原告资金。

在(2012)并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被告人张某供述中(见判决书第58页),张某明确承认两个事实:第一,20113月才将A公司转给赵某,第二,原告所谓购买的C小区房屋的行为,C小区是赵某借用他的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作开发,C小区和其根本没有关系。这两个事实足以说明佐证如下事实:原告与A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行为,系由原告与张某之间完成,与赵某无关;张某明知所谓C小区与其及A公司无关,依然以A公司名义与原告订立合同,公然诈骗原告资金,涉嫌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原告资金流也证明存在犯罪行为。

原告所主张购房款支付了4565300元,只在原告与张某进行,只有原告与张某能说得清楚,如果原告真的给付了这么多钱,张某收到了,张某把这些钱付到哪里去了?到目前为止张某并未交付A公司账上,后任法定代表人也不知这回事,那么张某的行为属于以公司名义骗取原告钱财的行为,应当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本案事实不明,应驳回原告起诉

1、原告存在的事实难以证明其为善意。

在(2012)并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原告陈某作为证人陈述中(见判决书第33页),明确承认两个事实:第一,陈某早在2007年就与张某认识了;第二,二人认识后,多有借贷资金往来,从20108月开始还先后借给张某9533万元未还。这些事实足以说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相当熟悉,互信程度很高,不然不会将资金借款给张某;并且在20108月以后陆续在借给张某533万元未还的情况下,还要购买所谓房屋,没有将借款抵债,还另外支付了购房款4565300元,全然不象一个生意人所为,很难认定原告符合善意,没有过失,自然有过失,原告就应责任自担,怨不得与本案无关人员。

2原告与张某订立的购房合同其意图应当深究。

前面我们讲了,在20108月以后陆续在借给张某533万元未还的情况下,还要购买所谓房屋,没有将借款抵债,还另外支付了购房款4565300元,令人不解,况且合同签订不等于合同履行,原告所主张购房款支付了4565300元,是否真的给了张某?这些都需要查清,以有利于本案的解决。这种情况下,被告赵某有理由怀疑:原告与张某之间,订立虚假的购房合同,以房抵债或者以房抵息,其根本目的不是购房,如果是这种情况,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合同,其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诉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将赵某列为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原告所述事实成立,也是张某故意诈骗原告资金,应将本案移交应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另外原告与张某订立合同的意图事实及也应当查清。因此我们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以保护赵某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

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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