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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侵权索赔案
来源:李忠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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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侵权索赔案

【诉讼成因】 20112101建筑集团公司在杭甬客专开挖施工,将一根侵入承台内地埋此处的屯东3808线3.5万伏高压电缆挖断,造成该条电缆起火停放电事故。该电缆化纤有限公司(下称华纤公司)专用输电线路,事故发生时,该线路4#-5#铁塔在余慈高架车站729#墩处采用地埋电缆形式横穿杭甬客专线路。停电事故发生后,供电局紧急启用了10KV备用保安线路替代供电,但由于瞬间电力不足,导致华纤公司正在生产的生产线出现停产、产品降级、部分产品报废等后果,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华纤公司分别于217日、39日就停电损失赔偿事宜组织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工区进行了商谈,并向工区递交了损失统计报告,直接损失为372万元。201162日华纤公司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共向集团公司及杭甬客专工区索赔挖断电缆造成的损失费491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单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作出的损失评估报告。

【案情分析】诉讼案件发生后,承办律师李忠毛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梳理。即华纤公司诉集团公司工区一案,从法律上讲应定性为侵权案件。根据侵权构成要件,本案侵权事实成立,赔付已成定局。操作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解决如下五个问题:1、工区是否合法地施工?2、有无共同侵权人一起承担责任?3、赔付多少? 4、是否存在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5、保险公司能否承担替代赔付责任? 1、工区是否合法地施工?工区要想证明合法地施工,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规定,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或活动。这意味着合法施工需要满足经过批准和采取安全措施两个条件。工区与市供电局订有输电线路监控协议,可以理解为经过批准。而安全措施是什么?我们的理解是:A必须进行地下电缆的施工技术交底,在交底的基础上施工;B应进行地下管线探测,而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有数十个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执行,工区没有做这两方面的工作。主要原因是:工期紧,工区与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订有电缆改迁协议,以为其改迁到位,改迁完毕后五工区就进行施工,存在过错。 2、有无共同侵权人一起承担责任?工区认为,供电局线路运行工区因与工区订有协议,其对施工电力安全负有监管职责;工区与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订有电缆改迁协议,负责电缆改迁。由于市供电局线路运行工区监管不力(未下达高压电线危险点现场监控执行单和记录单),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改迁不到位(地面没有明显标志和无迁改线路的书面技术交底),这两个单位应对发生的事故存在过错,负有责任,因此从逻辑上讲,这两个单位难脱干系。但是,市供电局安全监察部现在为华鑫公司出具证据,认为其已尽监管职责,事故的发生是工区违章作业所致。因此是否追加这两个单位参加本案诉讼,就成为一个必须考量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工区是否需要举这两份证据?这两份证据能否构成工区施工合法的依据?特别这个问题与保险索赔紧紧联系在一起,如果两单位确实存在过错,工区放弃追加诉讼,保险公司是否会认为工区放弃索赔权利,从而自己免责?况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发生了保险公司替代赔付责任的诉讼,必须通知保险公司参加诉讼,保险公司是否会主动追加? 3、关于赔付多少?华纤公司单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已作出损失评估报告,工区正在申请重新鉴定,考虑到法院选定的鉴定机构均位于当地,与原告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因此从根本上把评估损失减少下来不是很现实。我们对此的思路是:应赔付突然停电造成的在线生产的报废产品损失和停工期间的利润损失,对于突然停电造成的在线生产的报废产品损失可通过鉴定确立,对于停工期间的利润损失可参考工区电力改迁时的赔付协议及调取其所得税确立。究竟如何确定损失,现在还不能确定。另外目前工区正在积极向同类行业和专业鉴定机构询价,内部评估损失的正当性及合理性。 4、是否存在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31规定,共有6个免责事由,即: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故意、第三人造成、受害人自己存在过错。从这些法条规定看,前四个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只能看第五、第六个理由能否成立。目前市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改迁电缆时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化纤有限公司停电应急准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做到合理减损不得而知。诉讼时可考虑这两个因素,但不能实质性解决本案问题。 5、保险公司能否承担替代赔付责任?根据局指与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理赔条件是:A只赔意外事故,责任事故不赔;B被保险人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免赔发生的事故不赔。现在这起事故定性成意外事故很难,因此,从合同条款上看,获得保险公司替代赔付责任的概率很低,况且该保险合同诉讼地为保险公司所在地,保险公司诉讼存在地域优势。当然究竟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替代赔付,存在一个如何看待保险合同的条款效力的问题,这需要司法认定。现在市法院明确不同意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一案解决,而根据保险条款,发生任何与保险索赔相关的诉讼,必须通知保险参与,包括和解,现在工区已将华纤公司诉讼资料交保险公司。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本案一方面工区需要赔付华纤化公司的损失,另一方面又从保险公司获得替代赔付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其诉讼的艰难性可想而知。

【应诉过程】案发后,承办人员进行了精心的庭前准备,主要在诉讼时效内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申请对华纤公司的损失进行重新鉴定,尚未获得法院认可;2、申请追加三家保险公司参加诉讼,法院不许,要求另案处理;3、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4、寻找专家证人对化纤公司的单方评估报告进行分析;5、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相关的诉讼,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工区已将诉讼资料送达保险公司;6、准备申请追加市供电局和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7、申请与华纤公司商谈赔付,原告拒绝谈判解决;8、已提交法院证据。同时为了办好此案,承办人员拟定了诸多思路,先后就华纤公司的单方评估报告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就其损失向当地生产化纤的公司以及会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所进行了咨询,特别重要的是考虑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须每年向公司注册地的工商登记报送财务报告,一般来讲,从这个报告中可以推算其生产能力和纳税依据,这有利于问题的解决。遵循这一思路,我们调取了这一证据,并向法院提交这一证据,这样华纤公司的态度才软下来,同意与我们进行协商,后经过多次谈判,并经法官调解,上门到原告华纤公司做工作,最终达成了260万的赔付意向(此费包括诉讼费),比原告原来的索赔金额少了近230余万元,并向局指韩贤文指挥长进行了口头汇报,韩指挥同意商谈方案,现法院制作调解书,赔款已付,此案已阶段性了解,目前我公司正于保险公司商谈理赔的事情。

【案件启示】本案较好解决的关键是:承办人员及时开拓思路,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每年向公司注册地的工商登记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的数据都很保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报表推算其生产能力、纳税依据和利润水平,比鉴定结论对原告来讲更有说服力,原告不得不认可依其作为赔付的重要依据,从而较好地避开不利的鉴定结论,促成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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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忠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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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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